上诉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贪玩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06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义,作为网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辉”一词虽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但此处“渣渣”字亦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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