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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多美“金砖Gold Brick”商标案获胜,恶意抢注遭打击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16-06-03 10:42 浏览:-

不久前,味多美“金砖Gold Brick”商标纠纷案在北京高院得以审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姜某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砖Gold Brick”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味多美公司)“金砖Gold Brick”商标的抢先注册,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6369486号“金砖Gold Brick”商标,由姜某于2007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茶、糖果等商品上。对此,味多美公司以诉争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在其异议申请未获得商评委支持后,味多美公司向北京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并未侵犯味多美公司著作权,也未侵犯其商标权,据此,味多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或支持。法定期限内,味多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味多美公司的“金砖Gold Brick”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另外,味多美公司使用的“金砖Gold Brick”标识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姜某使用与该商标基本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未能充分举证说明其使用诉争商标的正当依据,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商标的抢先注册。

本案中,姜某将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形成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恶意抢注行为,其搭乘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侥幸心理,终究未能得逞。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公平竞争的宗旨,善意诚信地对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千万不能有恶意抢注、将他人已有影响力商标恶意据为己有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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