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商标局网站“商标公告查询栏”查询到一件“特殊标志登记公告”。细看,这件特殊标志申请人来头真不小,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筹委会秘书处,申请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这件特殊标志厉害之处在于申请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核准使用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太厉害了吧!!!2个月就直接核准了。
还有更厉害的就是这件特殊标志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是45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标题,而非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笔者随后查询了相关法规文件,得知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里第二条对特殊标志有相应描述。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八条里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怪不得这件特殊标志核准时间那么快了,原来是有规定的。
笔者最后发现还有第十九条规定,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不知道这件保护了全类的特殊标志费用是多少呢?比较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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