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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审查:虽形式独特,但标准不减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20-08-25 16:16 浏览:-

 相较于文字、图形等可视化商标,声音商标只能通过听觉为公众所认知,这也为商标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专章规定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除需满足一般可视化商标的审查要求外,还需达到特别审查标准。

 1.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声音商标形式审查主要涉及申请文书、声音样本等方面的审查,我国《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中对申请注册文件、声音样本、声音商标的描述和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 规定。不同于传统可视化商标,声音商标主要是通过声音介质在消费者与商品之间建立联系,其具有非可视性、非静态性、依附性等特点。因此,声音商标注册过程中需提交音频文件格式好声音样本。为方便审查员对声音样本的审查及公告阶段公众对声音商标的认知,申请主体还需对声音样本进行准确描述。

 当前《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中将声音商标分为音乐性质和非音乐性质两类,并对其商标描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需用五线谱和简谱进行描述,并附加相关文字说明。例如中国首例获准注册的音乐类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在申请文件中对长40秒的音乐以五线谱的形式进行了呈现,且文字说明中从谱号、调号、拍号(节拍)、音符等角度对音乐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则需要通过文字方式辅以描述。例如酷狗公司在“HELLO KUGOU”音乐商标的申请文件中就指出“HELLO KUGOU”由年轻女性配音,“HELLO”与“KUGOU”之间没有明显停顿,语速中速,声音连贯,音调轻松。在声音商标形式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需确保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保持一致,并对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情形进行说明。

 2.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则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三部分。其一,禁用条款审查要求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申请的情形,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近似,涉嫌宗教音乐等不良影响的声音等。2020年“口红一哥”李佳琦提交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后就有指出其声音商标中的“god”可能因涉嫌宗教内容而被驳回。其二,显著性是商标能否发挥识别功能并成功获得注册的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主要涉及功能性、固有显著性及获得显著性审查、相同及近似审查等事项。为了防止某一主题通过商标注册控制某种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功能性声音,我国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的非功能性要求。例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腾讯“滴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审查中就曾认为“但诉争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而不具有显著性”。

 根据学理划分,商标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因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实践中一般侧重其获得显著性的审查,我国《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中也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其三,因当前声音商标的注册量较少,其相同、近似审查主要集中于声音商标与可视化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例如“HELLO KUGOU声音商标”注册过程中要对“HELLO KUGOU”文字是否构成相近、近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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