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营主体品牌意识逐渐增强,加之申请维护商标的成本相对不高,企业出于保护主商标或者储存商标资源、开发子品牌等目的,普遍采取申请多个商标的策略,但通常一个企业的业务范围有限,不是所有商标都有“用武之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那些未被使用的商标往往会遭遇被申请“撤三”的命运。
撤三的的起因
可能有企业会疑惑,我们没招谁惹谁,什么人会来找茬,要撤销我们的商标呢?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企业的地方就充满了竞争,您种下的萝卜占着坑可能就绊住了竞争对手甚至路人的脚步。
举个常见的例子,甲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物流公司,主要商标标识为“千里马”,出于保护主商标的目的,其不仅在39类货运、运输、递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该标识,还在与其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44类都注册了“千里马”标识。乙公司是一家猎头公司,负责人冥思苦想之后,灵光一闪,决定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千里马”标识,提交申请后,却被商标局以35类已经有一个“千里马”商标为由驳回申请,“一个搞物流的为嘛要白白占职介所的坑”,一番咨询斟酌之后,乙公司决定先扫清路障,遂向商标局提交了对甲公司“千里马”商标的撤三申请。
这个例子可见,两个主营业务范围不同的公司尚且存在商标争夺,那么在经营同类及相关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类似争夺就更普遍了。当然,如您发现别人的商标成了您的绊脚石时,合适的情形下,撤三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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