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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跨类保护”制度的运用与延伸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16-07-18 09:51 浏览:-

2013年6月,商密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密网公司”)就“我就喜欢”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监督、诉讼服务等服务上。2014年10月,美国麦当劳公司以其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拥有“I’MLOVIN’IT”商标及“我就喜欢”商标,并且上述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提出异议申请。日前,密网公司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我就喜欢”商标注册证。这意味着商密网公司与美国麦当劳公司之间历时近两年的马拉松式商标异议案暂告一段落。

本案例重要阐述了商标法上的“跨类保护”制度,所谓的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即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不但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不过,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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