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天美由一位拥有30年经验的亚洲杰出律师创办,为您省时省力省心,咨询电话:0755-82872286
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一种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直接办理异议申请有两种方式: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提交。
注意事项
第一,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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