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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须避开欺骗性陷阱!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20-08-27 16:33 浏览:-

 企业在为产品取名时,往往寄托了对于产品的美好愿景,但是这种美好愿景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变成企业商标注册的“绊脚石”,最终造成遭遇驳回的困境。这种情况就是“欺骗性陷阱”。接下来天美知识产权就带您读法条、学案例,看看如何避开商标的欺骗性陷阱。

 商标布局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需要识别与规避多重风险,其中,开展“欺骗性自查”就是重要的工作之一。

 结合法条规定,自查工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判断主体: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中所指的公众为“相关公众”,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比如医学杂志的相关公众是医院、制药企业、医生、患者等。

 当相关公众基于其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就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 判断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欺骗性的判断必须基于标志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陕西网红小吃“毛笔酥”指定使用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而相关消费者基于生活和消费常识并不会因标志中含有“毛笔”二字便对这类糕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产生误解,因此其不能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

 3.判断具有欺骗可能性的描述:

 标志中如果一旦含有涉及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特点,或产地、来源的误导性描述,企业就应当特别注意,因为这很可能因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会而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从而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例如,将“健康彩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服装,将“零缺陷超级贴”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上,都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产品质量和功能的误解。

 综上,企业在申请商标前,须综合考量以上方面的因素,开展“商标欺骗性自查”工作,从而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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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商标申请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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