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办理途径
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4.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5.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6.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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