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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争议,初见分晓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16-12-30 13:47 浏览:-

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乔丹诉乔丹案宣判。乔丹终于从乔丹公司手中夺回了3个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最终裁定,三个涉及“乔丹”的商标被撤销,“乔丹”商标撤销,“qiaodan”及组合商标维持。

商标争议

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编留意到,被最高法认定需要撤销的三个乔丹商标分别是第4152827、60 20 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这三个商标都是由中文“乔丹”组成,商品范围分别是服装、啤酒饮料及体育器械等,由乔丹公司分别在2004年和2007年提出申请。

而乔丹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即一个篮球运动员身影在运球+中文乔丹字样的商标并不在此次涉案商标之列。这也意味着,乔丹公司在系列诉讼中成功保住了最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乔丹LO G O”。

半年前的庭审中,“乔丹”是否正是篮球明星乔丹本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乔丹体育”方面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中文乔丹、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对应关系。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 I A O D A 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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