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是两个概念,部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商标注册使用,还有一部分标志是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
《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这一类标志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可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还有一部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主要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是,该类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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