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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年诉争 伊利“轻生活一身轻”商标注册不成立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20-05-28 16:26 浏览:-

商标注册电话:0755-8287228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伊利公司)因“轻生活一身轻”的商标争议,经历3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认为,轻生活一身轻”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该商标注册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胜诉。

 2017227日,伊利公司申请注册“轻生活一身轻”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商标缺乏显著性理由驳回。对此,伊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讼。201810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诉讼。

一审中,对于争议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若伊利公司商标由汉字“轻生活一身轻”构成,公众一般会将其作为广告语或口号识别,而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性。

 而伊利公司则认为,虽然“轻生活一身轻”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但伊利公司已将诉争商标广泛印制在其乳制品商品上,且伊利公司在多种渠道投放大量广告。因此可以认定为伊利公司与商品形成了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一审诉讼中,经查伊利公司将“轻生活一身轻”商标广泛使用在其酸奶产品上,2017年年销量已超过16亿盒。且伊利公司在电视、网络、机场、楼宇等大量投放包含诉争商标的多种形式的广告。

 一审判决(20181010日)结果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被诉决定,即驳回伊利公司“轻生活一身轻”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并且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7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诉理由认为:第一,伊利公司提交销售发票中,除“畅轻”系列产品外,还包括“大果粒”“QQ星”“每益添”等产品,无法全面反映“畅轻”产品实际销售情况,不能证明“畅轻”产品知名度;第二,伊利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2013年至2016年销售合同及发票,但并未提交2017年国内的销售情况;第三,伊利公司将“畅轻”及“伊利”商标印制商品外包装正面,而将“轻生活一身轻”印制在部分商品的侧面,以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会将其作为广告语加以识别。

 而伊利公司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伊利公司官方网站上“畅轻”产品的宣传照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轻生活一身轻”使用在牛奶、酸奶等商品上,容易被识别为广告用语,并不会被公众认知为商标,进而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诉争商标“轻生活一身轻”本身缺乏显著性。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成立,驳回内伊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轻生活一身轻”商标注册不成立。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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