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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追回“Gmail”商标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17-10-09 15:37 浏览:-

围绕着申请注册使用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GMail”商标,美国谷歌公司(下称谷歌)与中国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爱思美(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思美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319381号“GMail”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驳回了爱思美公司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是否抢注各执一词

据了解,谷歌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在其网站上使用Gmail电子邮箱名称。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4582497号“GMAIL”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先后被商标局与商评委予以驳回;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标局提出第G1134568号“GMail及图”商标(指定颜色)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未获得核准。

爱思美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2006年4月27日,爱思美公司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视广播、电话业务、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2010年5月27日,商标局对系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裁定,认定谷歌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爱思美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22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该公司对系争商标享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在先域名权及在先著作权,而且系争商标经过该公司长时间大量实际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5年11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定谷歌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电子邮箱及相关服务上使用了“Gmail”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爱思美公司在电子邮件及类似服务上将与谷歌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构成了我国商标法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此外,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并不构成损害他人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也不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等。综上,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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