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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20-01-14 16:25 浏览:-

 豆瓣酱作为一种调味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而“郫县豆瓣”历史悠久,在豆瓣酱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颇受消费者的喜爱。那么,市面上的郫县豆瓣酱都是正宗的吗?近日,吴江某食品商行因销售侵害郫县豆瓣商标权的商品,被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是由原郫县人民政府组建的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原郫县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地理商标,系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08年,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吴江某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相同的豆瓣产品,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计费用5万余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自己的“豪口福”商标,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且有进货的合法来源,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郫县豆瓣”商标,“豪口福”商标并不突出显著,未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

 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余元。

 综上,商标所起的作用很大,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统一在北京审查。一经注册成功,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如果不注册,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功后,自己就变成了侵权人,商标将遭受巨大损失。注册商标是企业发展的首选。商标无小事”,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商标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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