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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席梦思Simmons”看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返回列表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2016-03-12 11:17 浏览:-

美国美梦有限公司(下称美梦公司)欲将“席梦思Simmons”商标申请注册在工作台、长沙发、床垫等商品上,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评委)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该商标在床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对工作台、展示板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美梦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久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2014年4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就诉争商标作出驳回通知,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在床垫及相关商品上不宜为一家独占。

美梦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所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在长沙发、床垫等商品上不宜为一家独占,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初步审定。

随后,美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美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席梦思”来源于美梦公司创办人姓氏及该公司旗下知名品牌 “SIMMONS”,是“SIMMONS”的对应中文音译,美梦公司是诉争商标“席梦思”的合法所有人。而且美梦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并非通 用名称,诉争商标所含文字“席梦思”未出现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虽然由汉字“席梦思”及英文“Simmons”构成,但“席梦思”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将其使用在床垫、弹簧床垫等复 审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床垫的一种,无法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美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决定作出 之时,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足以获得商标注册所需具备的显著特征。

诸如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所申请商标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此前的“东阿阿胶”商标案以及近期的“蓝牙”商标案。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尤其要注意避开与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另外,商标所有权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避免商品品牌演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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